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几个问题房绍坤、杜甲华 内容提要: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出现的新事物,实践中人们对其还存在着许多模糊的认识
本文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买卖合同、期货买卖合同、附期限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而是远期交货合同;文章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及形式方面分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并提出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 何谓商品房预售合同,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因而,理论上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的认识,还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意见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预约合同 在合同法中,合同有预约合同与本合同之分,它们是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来划分的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简称预约;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二者不能混淆
预经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
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预约合同呢
对此,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
有的学者认为,商品房的预售是预约交易行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商品房交易预约合同
(注:杨明刚:《预售房屋合同探微》,《法学》1994 年第 5 期
)我们认为,因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
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座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