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 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 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补充本地区危 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 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五条 前期保障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提 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必要时进行专项设 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 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 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 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 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第十条 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 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 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