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附件:XXXX 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职工继续教育的管理,根据鼓舞学习、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养的原则,根据国家教育改革进展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改革形势和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继续教育范畴为:职工参加工作后,通过各种形式接受的、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为目的的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和专业学习等。为鼓舞一专多“”能 复合型 人才的涌现,将职工经学校批准后参加学习、考试,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种资格、资质、技能证书等,纳入继续教育管理范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册职工。二、报考第四条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政治表现好,具备规定的基础学历以及学习、考试要求的其他条件。参加脱产学习提高学历的职工,除要求具备基本条件外,在本校工作时间应为三年以上。第五条凡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职工,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经学校批准参加学习、进修、考试等并取得各种证书者,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待遇和奖励。第六条新录用的职工(含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前、新调入的职工(含复转军人)当年内不能报考。第七条职工申请学习的专业原则上不受限制,但一般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1、与本人从事工作专业对口或密切相关。2、学校急需的专业或未来的进展方向。第八条对职工参加社会上以营利为目的开办的各类脱产、半脱产培训班,对不经考核入学、管理松驰、费用较高的各类教学班,一般不批准入学。职工个人坚持入学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和奖励。第九条为提高职工队伍素养,学校对需求相对集中的专业或方向,统一组织的学历进修班或各类培训班,学校鼓舞职工参加,不受岗位和专业限制。三、学籍管理第十条经学校批准参加学习的职工,在获得入学资格后,要将入学通知(复印件)或其它参加学习、培训相关证明交人事部门,与个人申请等材料一并归档备案。第十二条参加学习的职工在学习结束并取得各类证书后、参加考试的职工在通过考试并取得各类证书后,要及时将有关材料交人事部门归档。否则,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和奖励。四、在职学习第十三条在职学习指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的各类学习或考试。学校鼓舞职工参加在职学习,增长才能,提高素养。第十四条职工参加在职学习,在学习期间可享受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