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征用土地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促进经济进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包括龙翔、凤鸣街道)城建规划区内,因征用耕地而产生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其他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征地人员)。其他镇(乡)城建规划区内新征“”用土地需安置的 农转非 征地人员有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分流安置人员均实行户口 农转非 。劳动部门为身体健康的劳动年龄段征“地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办理《征地人员手册》。根据 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统筹社会保险 的原则进行分流安置。 第四条 男年满 16 周岁以上至 45 周岁,女年满 16 周岁以上至 35 周岁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实行以下途径分流安置: 1.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费每人 8000 元,并享受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从年满 16 周岁起计算,按其在农村实际劳动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最高为 15 年。 就业后,单位或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年限与征地时给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社保中心为征地人员设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缴费满 15 年的,按月发给,直至死亡,死亡时发给丧葬费,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 15 年的,个人帐户储存款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同意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可领取安置补助费每人 10000-12000 元(16、17 周岁10000 元/人,18 周岁以上 12000 元/人)。 3.市职业介绍机构积极向用工单位推举,为征地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市职业培训机构对要求就业者进行择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以提高其在劳动力市场就业竞争力。征地人员应根据自身条件和用工要求,在劳动力市场中主动竞争择业、自谋职业。 第五条 男年满 45 周岁以上,女年满 35 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可选择以下途径安置: 1.一次性为其缴纳 15 年的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100 元,由就业管理服务处发放。 2.同意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可领取安置补助费 12000 元。 第六条 男年满 60 周岁以上,女年满 50 周岁以上征地人员,可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