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 180 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根据 以收定支,(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
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
4%缴纳,由财政负担
其余各类企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每年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属地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