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证体系,保证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利,根据省民政厅、省卫 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证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 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试行)精神,为了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市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业务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救助诊疗服务法律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活动安排
一、救助原则1 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原则;2 救助法律规范与当地经济和社会进展水平相适应原则;3 属地管理原则;4 重点突出,分类施保、救助原则;5 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原则
二、救助对象及范围(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对象;(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 16 级残疾军人)(四)市民政局认定的重病或重残及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别困难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员
(五)下列情况不予救助1 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费用
2 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3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4 未按规定料理相关手续,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5 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以住院救助为主,救助资金原则上 60%用于住院救助
(一)住院救助1 城乡低保对象2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3 重点优抚对象(不含 16 级残疾军人)以上三类人员住院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
第一次住院,个人自理费用在 2000 元以下(含 2000 元)按 40%比例救助,超出局部按 30%比例救助
一年内住院二次的个人自理费用从第二次住院开始,按 20%比例救助
年内住院限最多救助二次,年住院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