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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及法律保护(刘德良 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 教授)

个人信息及法律保护(刘德良 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 教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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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及法律保护——“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 328 期刘德良 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 教授上传时间:2008-12-21内容提要: 2008 年 10 月 22 日晚,在明德法学楼 708 报告厅举行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论坛讲座。主讲人为中英法学研究会顾问、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创始人、主任、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文法学院特聘教授、英国伦敦政经济学院、爱丁堡大学、伦敦大学高级法律研究所访问学者刘德良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丁海俊副教授到场评议。讲座由我院博士研究生沈云樵主持。讲座从个人信息的分类、确权规则、各国保护现状和我国立法思路四个方面,分析了个人信息及私法保护问题,尤其是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首先,关于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其分类。刘教授将个人信息的概念定义为:据以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自然人的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一条或一组信息的集合。个人信息可以由各种符号来表达,在不同背景下还可以是动态的。而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个人信息进行不同分类。基本的分类有直接个人信息与间接个人信息、再现个人信息与非再现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与非敏感个人信息刘教授并提出了自己的分类标准,以个人信息是否与人格尊严有关,将其分为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前者是指一般主体不愿他人知道的、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法律给予其双重保护的个人信息,后者是指可以公布的、与人格尊严无直接关系的、法律不对其特别保护、而只给予财产权保护的个人信息。该分类的意义在于体现的个人价值不同。第二部分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确权规则。该问题包含两方面,一是应该给个人信息赋予何种权利,或者说给与何种保护;二是该权利应该归属于何主体。刘教授首先区分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这两个概念,认为:权利客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体现一种利益;而权利对象是一个具体的概念。本讲座的“个人信息”是权利对象,而非权利客体,其上既可体现财产利益,又可体现人格利益。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体现了这两种利益,所以要对其进行双重保护。而个人信息上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都应该归属该信息主体。第三部分是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现状。透过理论层面,目前各国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是以欧盟为代表的本体主体,从基本人权和隐私权的角度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实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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