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一直是法学界长久争议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两权分离理论可行性、土地使用权意义与特性、土地使用权与传统民法用益物权性质的联系、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多方面加以研究
笔者比较了大陆与台湾相关理论学说,认为土地使用权应独自成为一种新创设的物权种类,应建立效力等同于所有权的使用权制度,以利健全地产市场的法律秩序与保护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土地使用权从法律层面释义,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即依法取得利用土地的权限
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登记、发证等手续后,享有法定的使用权利
使用人的权利因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产生,必须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该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权能如下:(一)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能
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继承
(二)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能
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能
(三)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
包括土地上的孳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
(四)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
使用权的处分权能有别于所有权之处分权能,其范围包括在出让、转让合同有效期限内所为之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抵押权、设定质权、设定典权、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证券化、土地使用权的信托制度、土地使用权的空间利用
土地使用权派生于土地所有权,具有物权特性
土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1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使用权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这种权利内容具有特定性,土地使用可分为一般使用和特定使用
一般使用是指人们共有的权利,只要没有明文禁止,并且不损害土地使用权人利益,任何人有权使用该土地
例如,使用公路、道路作为通行之用
土地除一般使用外,还有因一定目的而使用,例如建设用地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