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立合同双方: (下称发包方) (下称承包方) 发包方因 工程,委托承包方提供施工承包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条件第一条 词语涵义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词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发包方: 1.1.2 发包方驻工地代表(简称发包方代表): 依据第 5.1 款指定的人员。 1.1.3 承包方: 1.1.4 承包方驻工地代表(简称承包方代表): 依据第 6.1 款指定的人员。 1.1.5 监理单位: 1.1.6 总监理工程师: 经发包方同意的,监理单位依据 5.5.3 款指定的人员。 1.1.7 设计单位: 1.1.8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上海市定额管理总站。 1.1.9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简称质监站):上海市 工程质量监督站。 1.1.10 工程:指包括 3 层商铺一幢,11 层住宅、18 层住宅各一幢,24 层住宅两幢的 工程。 1.1.10.1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 1.1.10.2 临时工程:是指为本工程的施工、竣工或保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1.1.11 合同价格:是指投标书所列明的,但经下文所载规定予以增减的金额。 1.1.12 工期: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起(或按第十条延长)到竣工日期的时间段。 1.1.13 开工日期: 指承包方接到发包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中指明的日期。 1.1.14 竣工日期: 依据第二十五条确定的日期。 1.1.15 图纸:由设计单位设计,并由发包方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1.1.16 施工场地: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1.17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出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传真等。 1.1.18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发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第 36.1 款约定的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1.1.19“日”:指历法日。 1.1.20 合同是指合同条款、规范、图纸、投标书、中标函、工程量表,以及列入中标函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2 工程概况 1.2.1 工程名称: 1.2.2 工程地址: 1.2.3 工程内容:3 层商铺一幢(下称一期工程)、11 层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