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2008 年 12 月 19 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规范法律援助行为,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安排人员办理法律援助。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包括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或者组建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和相关服务,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律师协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可以结合各自特点开展与其工作领域相关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七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的形式资助法律援助事业。捐赠财产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可以接受组织和个人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法律援助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捐赠资金,向社会公开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