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管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股份公司本部及股份公司所属各公司(以下统称时称股份公司系统或各公司,单称时称本公司或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公司应当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由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的公司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系,建立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工作是指有关法律事务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责、权、利、监督检查、奖惩等以及各公司在生产经营及公司管理中发生的涉及法律事项的工作。第四条 各公司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独立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 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是股份公司系统法律事务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六条 各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和稳定工作,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待遇,切实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第七条 法律事务工作坚持以管理为主和事前防范的原则,以追求最大效益、最小风险和最少纠纷为目标。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地对涉法事项做出判断,提出意见。企业法律顾问对其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各公司应当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第九条 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第十条 股份公司系统构建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网络,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库。在承办法律事务中,优化资源配置,形成重大法律问题协调处理的机制,实现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股份公司系统实行法律事务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各公司应当保障各级法律事务机构之间的信息畅通。第十一条 各公司向上一级公司报送涉及公司改制、改组、重大投融资等方案时,应当附本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时,相关公司和人员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第十三条 各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二章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四条 各公司应当设置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是精通法律业务,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熟悉公司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