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原告日本和美株式会社与被告辽宁亚洲红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亚洲红集团)、被告玫瑰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RIH 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5 年 11 月 22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王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健主审,徐文彬参加评议,于 2006 年 5 月 24 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日本和美株式会社委托代理人樊丹林、陈琳琳,被告亚洲红集团委托代理人周溥均到庭参加诉讼,于6 月 26 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丹林、陈琳琳,被告亚洲红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吴廷辉、委托代理人周溥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RIH 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 年 6 月 15 日原告与亚洲红集团签订增资意向书一份,约定共同向 RIH 公司投资,并计划其上市
合同第三条约定,RIH 公司股东为原告、亚洲红集团及案外人林法坤
拟定的资产总额为 1200 万人民币,注册资本为 6000 万人民币
其中亚洲红集团承诺以其所持有的 9000 万人民币的辽宁亚洲红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红酿酒公司)的权益出资,作价 3000 万元人民币,对 RIH 公司占有 75%的权益
原告以美元现金出资折合人民币 1000 万元,对 RIH 公司占有 8
33%权益,其出资分三期进行,第一、二期均出资 12 万美元
意向书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如期支付了第一、二期投资款共计 24 万美元,履行了自己的投资义务
亚洲红集团出具了收到 24 万美元的收条及收据
但至此以后,亚洲红集团从未按意向书规定履行自己的投资义务,RIH 公司也未向原告发放确认其投资股权成立的任何证明文件
同时原约定的合资合同也没有如期签订
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置之不理,至今仍未履行任何约定义务
原告认为,二被告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