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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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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原告日本和美株式会社与被告辽宁亚洲红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亚洲红集团)、被告玫瑰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RIH 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5 年 11 月 22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王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健主审,徐文彬参加评议,于 2006 年 5 月 24 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日本和美株式会社委托代理人樊丹林、陈琳琳,被告亚洲红集团委托代理人周溥均到庭参加诉讼,于6 月 26 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丹林、陈琳琳,被告亚洲红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吴廷辉、委托代理人周溥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RIH 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 年 6 月 15 日原告与亚洲红集团签订增资意向书一份,约定共同向 RIH 公司投资,并计划其上市。合同第三条约定,RIH 公司股东为原告、亚洲红集团及案外人林法坤。拟定的资产总额为 1200 万人民币,注册资本为 6000 万人民币。其中亚洲红集团承诺以其所持有的 9000 万人民币的辽宁亚洲红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红酿酒公司)的权益出资,作价 3000 万元人民币,对 RIH 公司占有 75%的权益。原告以美元现金出资折合人民币 1000 万元,对 RIH 公司占有 8.33%权益,其出资分三期进行,第一、二期均出资 12 万美元。意向书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如期支付了第一、二期投资款共计 24 万美元,履行了自己的投资义务。亚洲红集团出具了收到 24 万美元的收条及收据。但至此以后,亚洲红集团从未按意向书规定履行自己的投资义务,RIH 公司也未向原告发放确认其投资股权成立的任何证明文件。同时原约定的合资合同也没有如期签订。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置之不理,至今仍未履行任何约定义务。 原告认为,二被告在签订增资意向书后,且原告按约履行自己投资义务后,拒不履行自己应承担的约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的投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现请求:1、解除原告与亚洲红集团签订的增资意向书;2、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投资款 24 万美元及全部利息人民币 143026.56 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 1、增资意向书,证明原告与亚洲红集团于 2004 年 6 月达成增资协议,约定共同向 RIH 公司投资。 2、收款收据,证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投资 24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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