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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使用权纠纷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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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使用权纠纷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内容摘要〕近年来,国家住房改革产生了变化,公有住房承租使用权纠纷增多,本交通查时公有住房使用权性质的理论探讨,对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性质进行了界定,从而提出了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继承问题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故使用权争问题的体处理的理论意见。〔关健词〕公有住房,使用、权益 近年来,我们国家住房政策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公有住房越来越多被出售给承租人,特别是从1998年开始,国家停止住房的实物分配,转向货币工资分配,公有住房从此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但在近年来法院审判的房地产案件审判中,因公房使用权交易而产生的纠纷占相当高的比例,据笔者统计,约为城区基层法院受理房地产案件的五分之一。此类案政策性强,可供参考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已经成为房地产审判的一个难点。下面,笔者拟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谈粗浅认识。一、关于公房使用权的性质问题所谓公房使用权,是指我国城镇居民以名义上的租赁,实质上的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房屋租赁权。(1)包括产权属于房产管理部门所有的直管公房和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这种单位福利分房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性住房分配的体现。公有房屋使用权的承租人,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分得的房屋面积大小与其工龄、职务级别、贡献大小、家庭人口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由此建立起的职工与单位或者国家房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房屋承租关系,住房所有权归单位所有,职工低租金使用。这种公房使用权与现在我国仍在实行的对社会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廉租住房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公房使用权仅指国家或单位分配给职工的福利分配住房,不包括对社会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廉租住房。关于公房使用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分歧很大,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看法有:债权说、居住权说、自物权说和他物权说。(一)债权说。债权说认为,国家作为公房的所有权人,授权有关的房产管理部门将公房出租给职工使用,并收取租金,在国家与职工之间形成一种租赁合同关系。(二)居住权说。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权利。(2)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的民法典中现在是明确认可居住权的。我国公房使用权与大陆法中的居住权的法律特征十分相似,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将公房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中的居住权加以明确。(三)自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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