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征缴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周 阳内容摘要:关税征缴作为关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反映出一国的关税征收水平,并影响该国的经济收入。本文选取关税征缴过程中的纳税方式、纳税到期日、纳税地点、滞纳金以及延期缴纳等五个问题进行归纳比较,从中试图挖掘出内在的规律性与差异性,从而为完善我国的关税征缴法律制度提供借鉴。关 键 词:关税征缴 纳税方式 纳税到期日 纳税地点关税征缴是关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反映出一国的关税征收水平,并影响到该国的经济收入。在我国,目前关税税收仍然占据着中央财政收入的较大比重,关税征缴的地位也就显得更加突出。因此,对其展开研究,尤其是比较各国家地区的相关实践对完善我国关税征缴法律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关税征缴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多,因此,本文只选取纳税方式、纳税到期日、纳税地点、滞纳金以及延期缴纳等五个问题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抛砖引玉,共同将讨论引向进一步的深入。一、纳税方式《京都公约》标准条款 4.6 规定:“国家立法应规定缴纳税费可以采用的方式。”海关应接受除现金以外各种缴纳税费的方式,如旅行支票、汇票、保兑支票、未经保兑的支票(在特殊情况下)、债券、信用卡和有价证券等。海关应为确保这些缴纳税费的方式创造条件。例如 ,如果允许采用外国银行的支票缴纳税费,则该银行必须在进口国设有分支机构。1可以看出,《京都公约》之所以不厌其烦的一一列举了缴纳税费可以采用的方式,目的在于突破以往单纯接受现金缴纳税费的方式,并将接受多种缴纳方式作为海关的一项义务予以明确。对于纳税义务人,纳税方式的多样化将极大地便捷其按时纳税,促进纳税效率的提高。不过,由于纳税方式涉及到一国与地区的金融机制,因此,《京都公约》的规定并未得到完全的实践。目前,各国与地区缴纳税费的方式可以分为现金纳税方式与非现金纳税方式两个类别。(一)现金纳税方式虽然纳税方式已经趋向多样化,但是,由于现金缴纳税费非常直观,流通性非常强,并且历史悠久,所以,它仍然是当今世界各国与地区海关所普遍接受的一种主要纳税方式。不过,随着时代发展,现金纳税也出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1、现金纳税的唯一性“唯一性”是指现金是唯一的一种缴纳税费的方式。以中国为例,《中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 38 条规定:“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这非常清楚地表明,中国的税费缴纳当以中国货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