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有关情况的调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对现行法律、法规做了较大调整,将对各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调整产生深远和重大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我局进行了深入的调研,现将有关调研情况分析如下: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给用工管理带来的变化和影响(一)扩大了覆盖面,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纳入适用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越来越不适应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劳动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说,如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则这部分劳动者将不受劳动法保护。而《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是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二是将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外的所有劳动者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并要求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执行工时及工资支付等各有关规定。将这部分劳动者纳入进来,从而彻底解决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用的工勤人员或临时人员的劳动权益的保护问题,也为我们机关、事业单位合法用工敲响了警钟。(二)加大了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一是《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仍未订立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是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三)放宽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三种情形下只要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签:(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