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一、债权人的代位权特点 (一)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 (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三)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四)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其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的行为须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三、代位权诉讼主体 (一)原告 (二)被告 (三)第三人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一)代位权行使的方式 (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五、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应注意避免代位权适用的扩大化倾向(二)应注意我国合同法上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上代位权制度的区别关于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内容提要: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传统民法上在债的保全方面存在有漏洞,1999 年 10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73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22 条对代位权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构成了完整的债的保全制度,这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主要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该制度的立法基础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本文从债权人代位权特点、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诉讼主体、代位权的行使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关键词:债务人、债权人、次债务人、债权、代位权一、债权人的代位权特点 (一)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一般都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已到期的情况下债务人怠于行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时,而行使该项权利的。 (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是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而不是债务人提出请求,这就不同于债权人向债务人及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的请求。例如,甲欠乙 100 万,而丙欠甲 150万元的债务,乙在法院起诉请求丙向其清偿对甲的债务。 (三)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