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谈谈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律师解读 [ 前言 ] 本司法解释,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实用:它解释并澄清了司法实务当中的一些需要迫切的困惑和疑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虽然仍有一些岌需明确的,如非法劳务派谴、恶意工龄归零、涉外劳动关系等问题于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没有做出阐释,但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是非常重视的
可以说,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是国家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决心的体现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劳动者的问题永远是个大问题,一般来说,一个成年公民,不是创业者,就是劳动者,所以,重视劳动法,就是重视民生,就是重视法治,就是对依法治国历年的最好实现
现本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的基础上,结合本律师多年的实务经验,对司法解释(三)进行了详细律师解读,谨供读者参考
北京厚德铭劳动法律事务所作者张毅 杨德君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 2010 年 7 月 12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89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9 月 14 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律师解读: 司法解释出台背景:2008 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突飞猛进地增长,呈现出内容复杂化、诉讼群体化和难度增大化、案件类型新的特点
数据显示,全国法院2008年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收案29.55万件,较2007年增长95.3%;2009年收案31.86万件,同比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