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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朗国税分局税收法规辅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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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朗国税分局税收法规辅导材料(2008 年 4 月 总第 22 期)【税务通知】通 知为进一步提高我分局整体业务水平,以便更好地服务纳税人,从 2008 年 5 月起,每月 20 日下午(遇节假日顺延)为分局内部业务学习时间,暂停对外办公。我分局将继续定期召开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会议,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 2 点 30 分,地点在我分局三楼会议室,欢迎纳税人积极参加!请纳税人互相知照,不便之处,敬请原谅!南朗国税分局关于明确 2007 年度未获利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过渡期减免税优惠操作办法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 年度起计算。”对 2007 年底尚未获利而未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的操作办法,在省局尚未明确前市局暂定按如下办理:一、若外商投资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在 2008 年 5 月 31 日前可向所在地国税分局提出享受过渡期定期减免税优惠申请:1、2007 年 3 月 16 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2、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3、外方投入资本金占已到位资本金 25%以上;4、至 2007 年底仍未进入获利年度;5、已投产。二、、对符合条件但未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正式投产之日起一个月内按上述办法办理定期减免优惠。咨询电话:5219182关于简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证明办理流程的通知为减少办税环节,推行办税电子化,从 4 月 1 日起,我局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证明的办理流程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办理流程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税务分局,由分局直接审核和出具,改变了原来须经分局和市局两级审核的做法,提高了办税效率。同时,新的办理流程将出口货物退运证明的受理、审核和出具工作统一纳入计算机管理,从而规范了退运证明的出具,加强了对出口货物退运数据的跟踪监控。咨询电话:5217901。【政策辅导】原税收优惠过渡性措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特定地区和西部大开发地区,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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