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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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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路桥区委办公室文件路区委办〔2007〕171 号★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路桥区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党委和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编制和财政纪律,严格执行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区委、区政府决定对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进行一次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清理规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多年以来,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招用了一些从事辅助性、临时性或替代性特殊岗位工作,但又未纳入行政、事业编制内管理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俗称临时工)。这些人员为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出现人员增加较多、管理不严格不规范等问题。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清理规范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需要,也是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编制和财政纪律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镇(街道)、各单位要从加强党风、政风,深化效能建设,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清理规范工作抓紧、抓落实。二、清理规范现有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范围、对象清理规范的范围: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各镇(街道)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对象:目前所有在上述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三、清理规范现有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工作原则(一)总量控制、从严管理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数量要从严控制,用人单位现有编制内人员能保证正常开展工作的,一律不准招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在《路桥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管理意见》出台前,除经批准向社会公开招用的急需用工外,一律暂停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人事(编制)部门核准、财政部门确认经费有来源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任何单位不得与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签订(或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积极维护劳动者权益1、保障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工资待遇等由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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