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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法律技术与政策(下)843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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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法律技术与政策(下) ——对“彭宇案”的程序法思考 关键词: “彭宇案”/证人制度/视听资料/经验法则/证明责任/和解/调解 内容提要: “彭宇案”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证人制度、视听资料、经验法则、证明责任的适用以及诉讼和解、调解与裁判的选择等。从理论和司法政策视角来分析本案可以看到,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应当妥善认定法院庭外调查收集证据的效力,法官应当以普通人的一般的社会认识为基准来运用经验法则,视听材料的证明效力要在考察其制作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认定,法院应严格按照证明责任分配规范来审理案件,而且不应当盲目采取调解和和解手段来解决诉争。 四、本案与视听资料 本案在一审审理中也使用了多种证据方法,其中包括原告的儿子提供的用手机拍摄的笔录资料,在判决书中此证据被称为“电子文档”,是关于派出所询问原告、被告笔录的所谓“电子文档”。如果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据理论,此证据按照属性可归为《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所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所谓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15) 本案中使用手机内置的数码拍摄功能对询问笔录所拍摄的影像,在《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上应当属于典型的视听资料。这也是本案最有争议的证据之一。从判决书的内容来看,对于该视听资料,双方应当是进行了质证。原告出示或引用了该证据来证明是被告撞了原告。判决书中转述了被告对此证据的质疑,指出:“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力收集证据,(16) 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不过,法官并没有认同被告对该证据的抗辩,相反,对该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和证明力予以了认定,但认定该证据和反驳被告的抗辩均没有说明理由。 随着电子技术的日益普及和生活化,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事实经常可以使用电子技术手段记录下来,一旦发生纠纷,作为记录事实的证据就越来越多地在诉讼中使用。由于视听资料是利用电子技术所记录的,所以也存在着篡改、伪造的可能性,因此,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合法性和证明力问题也常常是诉讼中争议的焦点。(17) 在本案中,手机拍摄笔录的影像之所以重要,原因在于派出所询问原告、被告双方的笔录原件丢失了,如果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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