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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法规-上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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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颁布日期:1994 年 2 月 26 日实施日期:1994 年 9 月 1 日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是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 100 张以上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四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 、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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