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法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 个月; (二)记过,12 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 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根据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根据干部人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