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被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重视并亲自批示 2。就这样,行凶者和与此案有关联的一系列人员迅速被依法惩处。2024 年 6 月 9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同时开庭,对 18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另据报道,广州市有三名副局级以下的行政官员和警察等共 23名人员受到党纪处分或行政处罚 3。在短短不到 80 天的时间里,多达 41 名相关人员受到法律制裁,似乎大快人心,这一事件也似乎临时告于段落。然而,远在北京与孙志刚素不相识的法律界人士却依旧壮怀激烈!因为,不但 2024 年 5 月 22 日贺卫方等青年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建议书 4 尚无反馈意见,而且,孙志刚案件的一审庭审又暴露了大量触目惊心的新的违法问题 5;因为没有中央领导的重视和亲自批示,各地同时发生的和大量久拖不决的类似案件仍然得不到解决 6;广州市和全国各地执行收容职权的有关部门并没有以此为借为戒进行整顿,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素养等等,凡此种种,无不令人忧虑!一、收容能否从此走上末路? (一)认识收容的概念 收容遣送和收容审查在法律理论上,没有收容这个概念。收容是实践中创设的一种手段。它种类繁多,问题复杂,是中国法律制度中最阴暗的一面之一。收容曾经分为收容审查和收容遣送两种。收容遣送是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对于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 的以及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员予以救济、 教育和安置的一种制度。它的存在依据是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孙志刚案件涉及的是收容遣送而不是收容审查。虽然,收容遣送和收容审查的执行机关、对象和依据都大不相同,但二者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限制被收容人员的人身自由。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都不实行收容审查措施了,为什么对经济地位低下的流浪乞讨人员就要实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呢?这是对流浪人员的卑视所致。(二)、收容遣送没有法律依据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然而,国务院并没有在立法法施行后,废止收容遣送的相关规定。(三)运用现行法律废除收容制度长期以来,收容遣送制度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