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24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24 年版) (2024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24 年第6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24 年 2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进行修正,根据 2024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