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以来,为落实国办文件、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工作,军方下发专门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场址评估方法、判定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民航出台系列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的思路重新提出通用机场审批及取证要求;部分省级政府也出台了鼓励通用机场建设的新政策
从整体工作流程来看,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仍按照军方场址审查—民航场址审核—地方发改立项—机场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验收颁证的流程
民航2017 年 4 月,民航局下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 号),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重新对通用机场分为 A、B 两类,并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在通用机场建设、颁证过程中的审批事项
作为落实举措,各地区管理局正在陆续出台实施细则,目前华东局的实施细则已发布,其他管理局的实施细则也陆续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审批工作流程有以下几点变化:(1)场址审核
场址审核是《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中保留的审批事项,民航局也保留了对编制单位民航专业资质的要求
在管理局层面,尽管不再要求按照 AP-129-CA-02 的内容和深度对三个备选场址进行比选,但一般要求对单一场址的功能定位、需求分析、基本情况、运行因素作详细分析,附相应图纸,并提供军方空域意见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2)可研及初步设计
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管理局机场主管处室不再对通用机场的可研和初设进行审批
但根据《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 号),通用机场已进入民航发展基金的补贴范畴,目前已经有若干通用机场取得了资金支持
按照民航局计划发展部门要求,拟申请使用发展基金补贴的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局出局意见,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联合审批
(3)飞行程序设计
按照地区管理局的要求,目前通用机场场址审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