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民法典时代之公司担保审核手册商事交易活动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以下称“公司担保”)十分常见。而公司担保有其特殊性,需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2019 年 11 月九民纪要之颁布,进一步在司法裁判领域统一了公司担保效力规则。九民纪要要求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审查相应的内部决策事项。这就促使债权人对公司担保审查问题加以重视。2020 年 5 月 28 日《民法典》之颁布,又在担保领域作出了重大变革,包括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的变化、非典型担保合同的纳入、动产抵押的特殊效力规则、抵押财产的转让等等。其中,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尤其需要对上述问题予以关注。一方面,公司担保系其主要的增信措施之一,而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专业主体,往往被苛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基于此,为协助债权人提高谨慎与注意程度,规范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我们撰写了本公司担保审查手册。手册分为三部分,一是事前审查篇,意在就债权人接受担保时的审查事项给出相应建议;二是事后救济2/15篇,意在协助债权人,针对事前防控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制定相应的救济方案;三是结合《民法典》的出台,对公司担保的其他注意事项予以阐释;四是相关文章的收录,自九民纪要颁布以来,我们对公司担保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及系统总结,撰写了一系列专业文章。前述文章就手册第一、二部分提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阐释,故收录于此,以供读者进一步参考。需特别说明的是,鉴于在商事活动中,尤其是金融领域,第三方提供的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书面承诺亦可能构成债务加入。而按照规范要求,债务加入的效力准用担保规则。故本手册亦适用债务加入的情形。壹事前审查篇与自然人相比,公司担保有其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之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其内设组织机构,需遵循相应的议事规则,不得侵害其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方可视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之规定,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但债权人按要求对公司决策事项进行了审查的,视为善意,担保合同有效。基于此,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应当事先对担保人决策情况进行3/15充分核查,并保存相应证据,以防范交易风险,保障债权安全。本部分的内容,旨在协助债权人针对担保建立相应的事前审查制度。我们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