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税务稽查重点一、是否正确选择计税方式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增值税计税方式有两种情况:1、营改增前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开工标准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或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如实际开工日期有不同,以实际开工为准;税收稽查中会检查老项目条件适用是否正确,是否有存在将新项目强行包装为老项目享受简易计税的情况。2、清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实务中的土方、劳务、装修都有可能是清包工模式。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这里需要注意三点:第一,全部或部分甲供都可以作为认定甲供工程的条件;第二,不仅仅是设备材料,动力甲供也可以作为认定条件;比如电力供应就属于动力;第三,对于建筑总包而言,按照财税[2017]58 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符合这个条件的总包方只能选择简易计税,不能进行选择。二、是否按照要求预交税款建筑企业预交增值税有两种情况:1、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规定,建筑企业如果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交税款,直接在征管局申报即可;如果跨越地级行政区,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税方法预征方法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2、收到预收款预交增值税建筑企业预收款如何缴纳增值税最初是认定为纳税义务发生,要求缴纳增值税,后来财税〔2017〕58 号重新做了规定,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3%。具体交法同上面的跨区域预征,这里不再赘述。对于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