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有偿转让的法律调整 一、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必要性与存在的问题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
要做到资源的最佳或者优化配置,就有必要转让国有企业资产
对企业而言,不仅要有权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而且要有一定的权限决定对据以生产的手段即营运资产进行配置
曾经有一段时间国有企业亏损面维持在 40%以上,现在虽然亏损面减少,但有些企业亏损仍然很严重
国有企业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国有企业内部的资产结构不尽合理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生产计划是由国家下达的,企业内部的资产结构也是为满足计划而配置的
今天,国家对企业的计划已大幅度减少,企业主要依据市场要求生产,而市场对企业的产品的需求有了很大的改变,再加上科技的发展导致企业原有设备必须更新换代,因而国有企业出现了一部分应淘汰或更新的设备
对作为投资者的国家而言,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是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盘活资产存量、将有限的国有资产运用于国家最需要的部门与地方的需要
从总体上看,现有国有制存在着涉及面过宽、战线过长和布局不合理等问题
要通过划定国有资产的投资领域,出售小型国有企业,出售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等措施,适当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结构
但是,由于缺乏规范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法律规范,资产转让中出现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损害投资人和债权人利益等问题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继续大量流失,国务院办公厅于 1994 年 5 月 15 日向全国发出了《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明令暂停产权交易机构的活动,加强对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但因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有其客观上的现实性和必要性,此后不久国务院有关部门又提出进行交易试点
要防止国有资产在转让中流失,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用立法形式规范资产的转让
根据对上海市和国内部分转让国有企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