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周 (2011 年 5 月 9 日) 第十讲 合同概论一 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为目的的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合致,包括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以发生物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变动为目的的准物权合同以发生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债权合同、以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为目的的身份合同等等,与单方行为、多方行为区别使用。狭义的合同,仅指以发生债权关系为内容的合意行为。《合同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律性质: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 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的法律行为 二 合同自由原则《民法通则》第 4 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合同法》第 4 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a 国家尊重个人意思自由,在一定范围内不干预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成立;b 国家对基于当事人自由意思而决定的私法关系施以法律拘束力并提供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原则包括:(1)缔约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合同内容的自由;(4)缔约方式的自由。三 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一) 对缔约自由的限制1. 公法上的强制缔约(1)公用垄断企业的缔约义务(2)公共、公益职业者的缔结义务(3)统制经济与缔约强制2. 私法上的强制缔约 (二) 对合同内容自由的限制1.依强行法规和公序良俗的限制2.“被统制的合同”和合同内容的限制3.情事变更制度4.格式条款规制(三) 对合同方式自由的限制(四) 需要国家许可、申报或证明的合同四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 39 条第 2 款)。格式条款主要特征有:(1)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2)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3)格式条款的制定方往往是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的一方,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有利于己方的条款强加于对方。(一)格式条款的订入限制及其例外《合同法》第 39 条第 1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6 条1. 经营者在订立契约时,按照契约种类以一般可预料的方式向顾客明示格式条款内容。2. 经营者应当向顾客说明格式条款的重要内容,使之知悉。3. 个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