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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与刘进军、郑金风、巫巧玲、冯顺喜借款合同纠纷

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与刘进军、郑金风、巫巧玲、冯顺喜借款合同纠纷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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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与刘进军、郑金风、巫巧玲、冯顺喜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住所地:焦作市南通路。 负责人张春玲,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翠荣,该社信贷员。 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进军,男,1956 年 10 月 13 日出生。 被告郑金风,女,1963 年 8 月 27 日出生。 被告巫巧玲,女,1973 年 6 月 7 日出生。 被告冯顺喜,男,1962 年 12 月 9 日出生。 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因与被告刘进军、被告郑金风、被告巫巧玲、被告冯顺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于 2008 年 10 月16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 2009 年 5 月 8 日作出受理决定,2009 年 7 月 3 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送达原告,2009 年 6 月 24 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送达被告刘进军、被告郑金风、被告巫巧玲,2009 年 6 月 25 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送达被告冯顺喜。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09 年 7 月 27 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当智,被告刘进军的委托代理人许立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金风、被告巫巧玲、被告冯顺喜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诉称,2005 年 10 月 26 日被告刘进军由被告郑金风、被告巫巧玲、被告冯顺喜保证担保向原告借款 30000 元,借款期限为 2005 年 10 月 26 日至 2006 年 10 月 20 日,贷款利率为 9.3‰,如不按期归还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借款本息。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刘进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 30000 元及利息 13553.7 元(利息仅计算至 2008 年 8月 31 日,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仍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二、依法判决被告郑金风、被告巫巧玲、被告冯顺喜对以上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的保证担保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进军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原告计算利息错误,且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郑金风、被告巫巧玲、被告冯顺喜均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诉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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