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委托代建合同纠纷刘梦豹等与仇小毛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郴民一终字第 18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梦豹。 委托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月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小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俊雷。 委托代理人仇小毛。 原审被告刘梦彪。 原审被告唐志翠。 上诉人刘梦豹、肖月花因与仇小毛、仇俊雷、原审被告刘梦彪、唐志翠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09)郴北民二重字第 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梦豹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强新,被上诉人仇小毛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肖月花、原审被告刘梦彪、唐志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 年 3 月 12 日,刘梦彪、唐志翠、刘梦豹、肖月花约定合伙承建仇小毛以及其相邻的居民在郴州市中山南街原“天上人间”旁的危旧住房的拆除、新建底商住宅楼。2003 年4 月 14 日,仇小毛与其邻居周余信、陈连芽、曾祥华、曾祥明、曾祥兰、邓志明、孙广金与刘梦彪签订一份《集体建房委托》,约定:“经共同协商,愿将南街 37-46 号临街的危旧房屋(门面)拆除、集体重建安置房一栋。安置房建成后,原属房主的土地使用权证面积,愿与其他集体建房人共用,并一致委托刘梦彪先生全权处理有关拆房、建房的一切事项。”委托协议签订后,2003 年 6 月 30 日,郴州市规划局向刘梦彪以及周余信等联建户核发了郴规私字[2003]135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3 年 9 月 5 日,仇小毛、仇俊雷(乙方)与刘梦彪(甲方)签订一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充分商定,同意甲方为乙方现居住房屋拆迁、筹资、安置、建设等事项的全权代表和执行人。一、拆迁安置:1、乙方被拆迁房产权证认定面积,经核实其中门面面积 19.47平方米、住房面积 37.91 平方米,交由甲方负责拆除重建;2、甲方按拆一还一减除退缩面积应返还乙方门面面积 27 平方米;甲方必须在 2004 年 9 月 30 日前将新房交给乙方,如超出时间,应加倍付给乙方过渡费每月为 160 元,逾期时间在两个月以上的,甲方向乙方应予赔偿每月为 800 元(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乙方提出超过27 平方米以外的面积,按有关部门评估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