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通则 本章去年内容变化较大。今年没有变化。题量、分值基本维持在原有水平,估计今年仍是如此,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近五年本章考试按题型分数统计年份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题合计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比例200666612 121812.9%20077724 9117.9%20086636 9128.6%20093348 7117.9%20104436 7107.14% 可见,本章的重点内容是法人、代理、诉讼时效、普通合伙。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只有 06 年考过 1 个单选题,命题可能性几乎没有。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2009 为公民)【熟悉】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注意可以与民事行为的效力或合同的效力综合命题)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法律依行为能力赋予的状况将自然人分为以下三类: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周岁以上的公民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注意二者混在一起进行表述。 (二)自然人的住所(新增) 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2.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病的除外。 3.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三)监护(新增) 1.监护人的设立 注意监护人的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