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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众筹模式存法律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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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众筹模式存法律隐忧2014 年 08 月 27 日 08:22来源:法治周末据媒体报道,最近,某房地产集团董事长盖某,在内部员工和朋友圈中发布了认筹青岛鹏利南华利源国际公馆 2 幢 2010 室的消息。一个 43.56 平方米的公寓,40 人购买,每人出资 2.98 万元,这是盖某在房地产领域分权众筹的一个试验品。他的打算是:最近几天路演这个项目,完成众筹,如果这个项目成功,就接着推进全国各地房地产项目的众筹,而且要按照数字货币的思路,让这些众筹产品都能够实现上市交易。目前,房地产市场正在进行调整,很多楼盘滞销甚至烂尾,因此盖某觉得这是众筹进入的好时机。他想拿出 50 到 60 个项目,进行证券化尝试。盖某表示,房地产众筹首先要解决的是房地产使用权的标准化、证券化的问题。媒体报道,针对青岛鹏利南华公寓项目,盖某设计了一种分权众筹的模式:最低一次投入 1.98 万元,购买到 40 年每年 7 天的自己所属集团的全球度假酒店换住权和一定的股东分红增值空间。产权由第三方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在杭州 3.0 易货交易所登记备案以及随时买卖。按他的规划,未来三年全球可交换入住的酒店是 3000 家。众筹近来是一个颇时尚的话题,它和房地产的结合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当年的合作建房。笔者从事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工作数年,一直在关心着众筹的未来走向。目前,我国对于众筹行业的监管还是相对空白,除非资金链断裂,一般不会有监管部门去触及类似的灰色地带。而此次看到的这个新闻中,出现了有律师事务所做房地产众筹项目的“监督管理”,还是想提醒一下: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务必时刻绷紧警惕的弦。众所周知,众筹法律风险中,最关键的是公众性规避。虽然 2010 年12 月 13 日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描述,为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是,我国刑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都是建立在“重实质正义”的基础上的,如果有人恶意将陌生客户加入朋友圈,然后进行宣传诱导,在满足其他要件基础上,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加之,司法上对微信朋友圈的理解也有不同解释—究竟是私人交流还是公共场合?这有待更多案例印证。其次,律师不能“出具相应房产证明”。我国律师制度与西方律师制度的区别比较大,我们有国家事业单位—公证处,由公证员为各项证据起到保全和监督作用。律师可以做的工作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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