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与我国《合同法》 一、 权利瑕疵担保的根据 权利瑕疵担保(Warranty against defects of title),又称追夺担保、权源担保,是指出卖人应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这种出售行为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向买受人就该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及与此相应的追夺诉权
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是指第三人基于所有权、用益权或抵押权,将标的物自买受人手中追夺时,出卖人即应负担保责任,买受人因此对出卖人取得担保诉权
现在,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立法都确立了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1)是民法公平价值的要求
徐国栋教授认为,公平是民法的精神,尽管民法的各种规定千头万绪,复杂万端,如果要对其做作一言以蔽之的说明,必定用的着“公平”二字
舍却公平,民法将不成其为民法
公平价值体现在买卖合同中就是要求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当卖方移转的标的物上负担有第三人的权利时,标的物就可能被他人追夺,买方就有丧失对标的物占有的可能,与卖方完全和平的占有对价相比,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正是对此状态回应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
(2)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告诉我们,商品流转的速度越快,产业资本周转的速度也越快,单位时间内产业资本带来的社会财富也就越多
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保障商品迅速流转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在合同法中规定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使买方不必过分关注标的物所有权的真实状况,可以自由的从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有利于买卖合同的订立,从而有利于促进商品流转的顺利进行
二、有关权利瑕疵担保的立法实践 大陆法系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立法源于罗马法,在它们的民法典中多有详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