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一起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纠纷案为例 征地补偿费纠纷案件,历来关系比较错综复杂,也颇受各方重视。尤其在当前中央提出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力求农村稳定的新形势下,研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适用问题,发挥律师在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代理中的作用,确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很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下面仅就笔者曾经承办过的这样一宗案件为例,稍作一些探讨。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法院的裁判。 1、案件的基本事实 村民李某系海口市秀英区某村的村民,家庭共有六个人口,李某的妻子庄某是该村土生土长的村民,李某原系外地人,但早已和庄某结婚,并且于 1991 年正式将户口迁入女方落户,李某在该村生儿育女已有三代。1998 年李家以李某为户主与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海南省家庭承包耕地合同书》,并领取了政府所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3 年海口市政府征用了该村 600 亩土地用于“药谷”项目,每亩征用费4.5 万元,该村获得征地补偿款 2700 万元。村委会经过村民会议做出决议,决定按村里常住人口每人 3 万元分配征地补偿费,并报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将征地补偿费实际发放到村民的银行存折中,而李某一家六人(四人为瑶族,二人为妇女)分文未得。村里同时有几十名“外嫁女”也未能得到征地补偿费,她们曾为此事向区、市、省等政府部门上访、静坐示威,也向《海南日报》等有关新闻媒体来信来稿呼吁,均未能得到解决。政府部门反而要求她们向法院起诉,李某迫于无奈,以全家六口为原告,于 2004 年 10 月将该村村委会及经济合作社告到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2、法院的裁判。 (1)秀英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本案基本事实没有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原告认为本案属于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完全可以受理并依法做出裁判。被告则认为本案属于政府协调、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每人 3万元的征地补偿费。 两被告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海口中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与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因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内部纠纷,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