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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思考当事人陈述证据价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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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当事人陈述证据价值之思考 陈文曲 提要: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解释,对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作出了重大的调整,从而对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地位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这一规则所确定的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建立的自认制度逐步瓦解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存在之基础,且由于当事人陈述自身所难以克服的虚假性,决定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形式存在已经失去意义。 2001 年 12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在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史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证据制度的改革对我国民事诉讼的体制性调整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宣示着我国民事诉讼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预示了当事人陈述之地位将发生相应的变革。笔者试图以新证据规则为视角,对当事人陈述的独立证据形式价值进行反思,企求把当事人陈述放在现代民事诉讼体制和整个民事证据制度下来探讨,而不是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来看待,这样可能会挖掘其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应有价值。 一、 由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当事人陈述价值变化之基础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是以证明标准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两种不同价值取向,这一相异的起点,笔者认为可以设定在通过证据调查无法实现事实发现之时。自此起点,客观真实要求扩大对证据的发掘与运用以满足事实查明之需要,而法律真实基于有限认识论和诉讼效益的考量则以自我归责的形式终结案件。相比而言,客观真实所指导下的民事诉讼必定对证据的获取具有更为强烈的冲动。在各种证据形式中,由于任何纠纷必定牵涉当事人,因而当事人必定亲历纠纷之始末,而“人的记忆是具有选择性的??,记忆的选择性表现在这样一种情况上,这就是我们要记忆的主要是那些我们认为是重要的、有意义的、我们感到兴趣的事物。由于将来有必要根据向别人担负的义务的性质采取行动,因而也就有必要把以往的事情记忆下来。”这一特性决定了当事人之记忆对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具有突出的乃至决定性的价值,因而在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之中必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赋予当事人陈述以独立的地位正是其特殊价值的反映。 但是,若将当事人陈述置于高度盖然性的法律真实证明标准下,却并不具有相当之地位。首先,法律真实的证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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