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项目名称) 标识制作安装合同(试行) (适用于永久性标识制作安装) 合同编号:(由造价合同部统一编号)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填写费用实际支出的项目公司)地址:电话:传真: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传真: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公平交易的原则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永久标识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业务名称: 标识制作安装工程(标识项目名称)二、安装地点: (标识安装地址)三、制作内容: (标识具体内容罗列)四、完成期限: 年 月 日前整体制作安装完毕;完成时间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向乙方提供画面设计文件;2、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保证质和量,按期完成制作安装任务;3、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对甲方建筑物造成损坏
如造成损坏,乙方承担维修费用;甲方应为乙方现场安装施工提供协助;4、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遵守施工安全规则,由于安装、施工过程不当引发事故和损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5、 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免费提供日常维护和保修服务;6、 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保证自标识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手续;甲方在向乙方付款前,乙方必须先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及财务资料(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六、工程总价:人民币: (大写)(¥ 元);序号工程内容制作数量制作单价小计1
序号工程内容制作数量制作单价小计4
合计 元 注:制作单价已包含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按单价包干时,实际工程量由甲乙双方共同在现场确认
工程总价为暂定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总价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七、付款办法:1、本合同无预付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后,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到结算总价的 90%,即人民币 (大写)元(¥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