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概论第一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祖师大会第十七届会议 1972 年 10 月 17 日至 11 月 21 日在巴黎举行。1972 年 11 月 16 日通过该公约。•原因:•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应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怀变或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手段而列为保护对象的财产的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回顾本组织《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保存和维护世界遗产和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考虑到现有关于文化和自然财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定义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窑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的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工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或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殖区•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要求本公约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情况尽力做到以下几点•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 如本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出的机构,则建立一个或几个此类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订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危险的实际方法• 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在、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