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试行)的通知 (80)电技字第 26 号 根据 1979 年全国电力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组织部分电管局对 1959 年颁发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进行了修编,并广泛征求了电力生产、设计、施工、 科研等单位的意见,现颁发试行
新法规增加了“电力系统”、“基本建设工 作”、“环境保护”、“电力系统规划设计”、“金属监督”等章节,以及有关发 挥水电效益、保证大坝安全、大机组、超高压输电、电力系统自动化等条文
本法规试行期为 1 年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以便补充或 修订
本《法规》(试行)主要适用于新建的单机容量为 2
5 万 kW 及以上的发电厂和 电压在 1kV 及以上的线路、变电所
已建的发电厂、电力线路、变电所和电力系统, 应本着增进安全和经济的目的,考虑到投资、设备供应和用户性质等情况,在确属 合理和可能的条件下,逐步进行必须的改进工程
1980 年 5 月 5 日 第一篇 总 的 部 分 第一章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 第 1
1 条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主要是: 1
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和基建计划; 2
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安全; 3
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标准,频率、电压(汽、水的温度和压力)的偏移在 规定范围内; 4
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5
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 综合利用; 6
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2 条 为了完成前条中的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 和试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 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