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08——0308 合同编号: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使用单位: 维保单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八年八月使用说明1、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日常维护保养
2、维保单位: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
3、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保养性工作
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4、清包:只提供劳务,不提供任何电梯零部件
5、半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部分电梯零部件
6、大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大多数电梯零部件(电梯:曳引机、控制柜主板、曳引钢丝绳、轿厢装饰除外;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扶手带、电机、控制柜主板除外)
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使用单位(甲方) 维保单位(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见附件一)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
第二条 日常维护保养内容乙方应当按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DB11/418)完成半月、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见附件二)
第三条 日常维护保养标准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电梯维修规范》(GB/T1877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标准外,还应当满足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第四条 日常维护保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