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出口集装箱运输代理协议合同编号:ATGJ/SHA 甲方: ( 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总机:________________传真: 邮编: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为维护合作双方的共同利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就 上海地区 (服务地理区域)海运出口货物国际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双方责任第一条 乙方提供之出货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起运港、目的港、交货地 、唛头、件数、中英文品名、毛重、体积、运输条款、海洋运费支付方式、国内费用支付方式、运输装箱方式、乙方公司联系人、电话、传真。如委托书未注明,由此引起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二条 乙方提供给甲方用于清关的文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海关规定,如有违反“海关法”及相关规定,甲方可以退还乙方不予报关,凡因乙方报关单证有差错、缺失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通关而产生任何法律责任及任何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 乙方委托出运货物中不得夹带任何违禁物品并承担因实际出运货物与申报不符而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各类罚金)。第四条 在实际操作中如发生更改事宜,原则以书面确认件为准。如乙方习惯用口头方式确认更改,则不得以“无书面确认件”为由拒绝承担相关责任。第五条 乙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预付改为到付、到付改为预付的,应在船舶到达目的港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并承担更改后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提取,甲方对此不负责任。第六条 乙方在货物出运后因修改运/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要求甲方代发电报通知有关承运人的,必须采用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相关风险由乙方承担,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出具安全可靠的担保。第七条 乙方如需对任何委托事项进行更改,应在货物装入集装箱或货物进仓库的当天且不迟于进港前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如遇船开后更改提单,必须在船开后 24 小时内提出并送达相关单证、保函并承担更改而产生的各类风险、责任和费用。第八条 乙方送甲方仓库的货物,如有破损、受潮、严重变形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送货人员确认并通知乙方,甲方有权不予接收。第九条 乙方发出委托后,甲方已订妥舱位,乙方要求撤销委托的,乙方除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外,亦应赔偿因撤销委托而给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