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工作注意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工员考勤工作,切实有所遵循起见,特依据本公司工员服务手册及有关规定,予以精简归纳,订定本注意事项。 第二条 本公司工员考勤注意事项,除工员服务手册及有关办法另有规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项的规定办理。 工作时间: (一)工员应按规定时间到(退)工,并打盖考勤卡、漏打者不论其原因如何,均以迟到或早退论。 (二)工员逾规定时间到工时: 1.超过 3 分钟至 15 分钟为迟到。 2.超过 15 分钟至 1 小时以内按旷工 1 小时论。 3.超过 1 小时按旷工半日论。 (三)工员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工时: 1.提前 15 分钟以内下班者为早退。 2.超过 15 分钟提前下工者按旷工半日论。 附注:(1)迟到早退三次按旷工半日论。 (2)因偶发事故迟到超过 15 分钟以上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者可准予补办请假。 (四)常白班工员除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各部处主管事先安排者外,不得任意提早或退后上下班时间。 给假: (一)工员每 7 日中给予 1 天的休息,连续 7 天不上班工作,其星期或例假日,应作请假论。 (二)工员全年国定及政府指定假日如下: 1.元月 1 日 2.3 月 8 日 妇女节(限女性) 3.5 月 1 日劳动节 4.国庆纪念 5.农历除夕 1 日、春节 3 日、端阳节、中秋节各为 1 日。 (三)工员假别如工员服务手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事假: (1)如因事必须亲自处理,应在前一日下午 5 时前申请,经主管查实认可,并核准后,方为有效,一次不得超过 5 天。 (2)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 14 天,超过时为旷工。 (3)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故,应于 2 日内检具证明,提出申请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后准予补假。 (4)凡请事假当月累计 4 小时以内,计扣半天工资,超过 4 小时至 8 小时以内按一天计扣。 2.病假: (1)因病请假一天者,最迟应于请假的翌日提出申请,经主管签核后将请假卡送交人事科登记。(大夜班可延后一天) (2)请病假一天以内者免附医师证明,但当月连续请病假一天以上或累计逾一天者必须检具当日就医的劳保或公立医院证明(私人医院无效) (3)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届满时因病情严重经公立或劳保医院医师诊断必须继 续疗养者,可酌给特别病假,但以 3 个月为限。现住院者,以一年为限。 (4)当月请病假一天者,本薪照给。(超过一天以上比照前列事假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