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工作注意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工员考勤工作,切实有所遵循起见,特依据本公司工员服务手册及有关规定,予以精简归纳,订定本注意事项
第二条 本公司工员考勤注意事项,除工员服务手册及有关办法另有规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项的规定办理
工作时间: (一)工员应按规定时间到(退)工,并打盖考勤卡、漏打者不论其原因如何,均以迟到或早退论
(二)工员逾规定时间到工时: 1
超过 3 分钟至 15 分钟为迟到
超过 15 分钟至 1 小时以内按旷工 1 小时论
超过 1 小时按旷工半日论
(三)工员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工时: 1
提前 15 分钟以内下班者为早退
超过 15 分钟提前下工者按旷工半日论
附注:(1)迟到早退三次按旷工半日论
(2)因偶发事故迟到超过 15 分钟以上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者可准予补办请假
(四)常白班工员除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各部处主管事先安排者外,不得任意提早或退后上下班时间
给假: (一)工员每 7 日中给予 1 天的休息,连续 7 天不上班工作,其星期或例假日,应作请假论
(二)工员全年国定及政府指定假日如下: 1
元月 1 日 2
3 月 8 日 妇女节(限女性) 3
5 月 1 日劳动节 4
国庆纪念 5
农历除夕 1 日、春节 3 日、端阳节、中秋节各为 1 日
(三)工员假别如工员服务手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
事假: (1)如因事必须亲自处理,应在前一日下午 5 时前申请,经主管查实认可,并核准后,方为有效,一次不得超过 5 天
(2)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 14 天,超过时为旷工
(3)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故,应于 2 日内检具证明,提出申请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后准予补假
(4)凡请事假当月累计 4 小时以内,计扣半天工资,超过 4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