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我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保障乡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乡村经济和社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乡村公路条例》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国务院《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 49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依法验收合格,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指根据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
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科学进展观为指导
以县市为主、镇村配合、保障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确保乡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筹集和落实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进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规划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村公路养护分为乡村公路养护工程和乡村公路日常养护
乡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是指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
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乡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乡村公路养护实际需要
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乡村公路正常养护
第七条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本地区的乡村公路养护实施细则;(二)负责编制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