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进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
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进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七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
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
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
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
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
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
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财产管理第十六条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