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治安保卫教育,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犯罪活动,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三条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领导负责、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为生产、工作、教学、科研服务。单位应当参加治安联防活动,配合社会治安保卫工作。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工作人员。保卫机构的设立、撤销,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保卫机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第五条保卫机构的职责是:(一)对单位人员进行治安保卫教育;(二)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三)组织实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正常秩序;(四)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处理一般治安事故;(五)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监督或者考察本单位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六)执行本单位和公安、司法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第六条保卫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依法办事;保卫工作应当由政治、业务素养良好、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者担任。保卫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或者因公牺牲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优待。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在保卫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治安保卫工作。第八条单位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的治安秩序。发现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反映;发生案件或者事故时,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第九条单位必须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其职责是:(一)领导、部署治安保卫工作;(二)组织制定治安保卫教育计划;(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四)检查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问题;(五)负责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第十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二)公共场所、生活设施管理制度;(三)重要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四)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制度;(五)防火安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