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监督,规避经营风险,提高运营效率,增加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法律规范》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企业的运营。它通过系统、法律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贯彻 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求真务实 的方针,坚持 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强化内控、立足服务 的原则,在公司范围内实现法制化、法律规范化、科学化审计。 第四条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内部审计的下列风险: (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组织架构不科学、不合理,或职责分工不清,可能导致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未经适当授权,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导致内部审计失败。 (三)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内部审计方法滞后,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会造成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低下。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法律规范,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开展整个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 -1-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公司应确保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和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受干扰。 第六条公司下属各单位(指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营业收入达到公司总收入 10%及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达不到公司总收入 10%的生产型企业或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领导,在审计业务上接受公司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公司审计部报送年度内审计划、年度内审总结及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章审计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公司的审计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以及根据有关约定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的公司的联营公司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对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被审计单位,可根据需要分别实行直接审计、委托审计或联合审计的方式。 (一)直接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为主,组成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二)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