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 禁止性规则 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 1 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 1 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损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卑视倾向的
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反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