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江河林业局是既具有企业的功能,又具有政府的功能的单位,当地公、检、法等部门的人、财、物均由林业局负责
松江河林区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受双重管理,行政上归松江河林业局领导,业务上受上级法院、检察院指导
现在尽管松江河林业局已经改组为松江河林业公司,但仍然延续以前的局面,领导着当地的公检法机关
(《法制日报》9 月 1 日)其实,在我们国家,类似企业领导公检法机关的现象,绝非松江河林业公司一家
一些矿“”――区、林区和 铁老大铁路公司不也至今还在领导着公检法机关,企业领导公检法机关成为了今日我们司法体制改革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像矿区、林区和铁路公司这些企业领导公检法机关的现象的形成,自然有其的特别的历史原因
这些企业规模较大所在的区域又远离城市,往往自成一体,形成一个小社会,在计划经济的年代,为加强管理企业又往往充当了政府的角色,因而也设立了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
如松江河林区原来人烟稀少,国家组建林业局开发林业资源,此后渐渐地形成了一“”“”“个 小社会 ,这个 小社会 类似于城镇,却又不是行政建制上的城镇
为了管理这个 小社”会 ,林业局具有企业的功能,又具有政府的功能,而公、检、法等部门的人、财、物均顺理成章由林业局负责
但是,透过这些历史成因,我们发现企业领导公检法机关的形成的根本原因是跟我们国家的整个司法体制有着极大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们形成了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人财物的体制,检察院和法院被认为是政府下属的职能部门,政府领导检察机关和法院也被认为是不可质疑的正当话语
在这种体制下,假如矿区、林区和铁路公司行使着政府的职能,这些企业也就理所当然也就领导着检察机关和法院
然而,在今日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领导公检法机关的体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矿区、林区和铁路公司这些企业和市场中的其他企业一样,追求的是效益最大化
而公检法是公权力机关,与其他市场主体地位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