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决劳动合同,应当在作出决定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因此,用人单位假如是以企业文件形式作出决定且决定并未送达劳动者本人,则应视为未通知,企业无权提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可以让下岗职工提前了解其面临的处境,并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保证其有一定的时间余地重新寻找工作。另外,《劳动法》第 29 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也规定: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在不同企业的,假如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要尽量避开全国及省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这些规定,使一些特别劳动者在特别时期内得到了一定的照顾。根据劳动部关于不得强迫职工入股的通知,企业职工可以不参加企业入股,也不因不入股而下岗,此规定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关于再就业的规定。依《通知》规定: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这为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劳动法》第 20 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改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在 6 个月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按此规定,下岗职工在 6 个月内有优先录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