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健康委、团委、妇联: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监察委员会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24 年 5 月 7 日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别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别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